
關于印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下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21-11-09
【概要描述】第二十二條?中價協負責信用評價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確保信用評價系統運行可靠、信息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中價協根據信用評價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將其信用評價系統對各省級評價機構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和地市級評價機構開放相應的初評和評審權限。 第二十四條?參評企業自愿申請信用評價。首次申請信用評價的企業應在中價協信用評價系統上注冊,并在線填報有關信用評價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信用評價工作開始后,評價系統自動從工程造價咨詢統計報表系統、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會員服務系統等獲取相關數據并自動對相應評價指標賦分。 不能從以上系統中獲取的指標或從以上系統中獲取的指標不完整、不準確的,由參評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在系統中自行填報,并準備相應的基礎資料備查。 第二十六條?信用評價工作組對其認為需要到參評企業現場核實的評價內容,可派遣信用評價工作小組到現場進行核實,根據實際核實情況進行評分,企業應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可由各參評企業、各級信用評價機構錄入,并在信用評價系統上及時更新。各級信用評價機構按信用評價標準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得分進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具體內容詳見本辦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八條?初評結束后,初評機構在系統中確認,系統自動將初評結果上傳上級評價機構。 第二十九條?省級信用評價機構對初評結果進行復核、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上傳中價協。 第三十條?中價協收到省級信用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經確認無誤后形成最終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中價協公示評價結果。中價協將最終評價結果在中價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受投訴、舉報及異議申請,并按規定的流程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向評審機構申請復核,評審機構收到復核申請后組織復核,應將復核意見告知申請復核的企業并報中價協。 第三十三條?中價協公布評價結果。中價協對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信用等級向社會發布。 ? ? ? 第八章? 信用等級管理 ? ? ? ? 第三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動態評價,動態管理,每評定周期末中價協向社會發布的信用等級記入歷史信用記錄。 ? 第三十五條?中價協、省級地方協會和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應結合行業自律、質量檢查等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強化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動態管理,及時查處不良行為,進行行業懲戒,并在中價協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布,信用評價機構根據各級信用平臺公布的結果,定期調整信用評價分值及相應信用等級。 ? 第三十六條?已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如發生名稱變更、分立或合并等重大變更的,應及時更新信用評價系統內信息。 ? 第三十七條?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發生嚴重不良行為的,中價協應給予降低信用等級處分。本條所指嚴重不良行為包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因本企業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二)企業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受到行業協會 公開譴責懲戒; (三)企業出借、借用資質等級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四)企業提供虛假評價材料或拒絕接受造價行業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經查屬實; (五)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第三十八條 被降低信用等級的企業由中價協在信用評價系統中進行及時調整,各級造價行業協會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 ? ? 第九章? 信用等級應用 ? ? 第三十九條?中價協信用評價系統向社會公開,提供實時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 第四十條?各級造價行業協會應通過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將其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等級對社會宣傳。 ? 第四十一條?被評價企業動態信用分值、信用等級及特色專業能力、各項信用記錄可在信用評價系統實時查看,往期信用等級及能力也可在系統上公開查詢。 ? 第四十二條?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 (一)根據需要上報政府信用管理相關部門; (二)與政府其它職能部門及銀行、保險機構等共享; (三)企業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四)鼓勵社會主體在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使用本評價結果作為重要評價指標之一; 由于信用等級是動態的,社會主體在使用信用等級作為招標或直接選取造價咨詢企業指標的,應明確信用等級的時點; (五)公布參評企業的造價咨詢項目專業特色,供社會主體選擇造價咨詢中介機構時參考; (六)各級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的信用等級高、能力范圍廣的企業,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1.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刊登宣傳; 2.給予更多機會參與造價行業管理機構或協會組織的調研、學術研究等活動; 3.減少監督檢查的頻次; 4.向需求單位推薦。 ? ? ? 第十章? 監督和管理 ? ? 第四十三條?申請信用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因提供虛假材料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 第四十四條?參評企業在中價協信用信息平臺已建立的信用檔案內容與申報內容有差異的,以信息平臺記錄的信息內容作為評價依據。出現重大差異的,查實后進行修正,并對填報企業虛報、瞞報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 第四十五條?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向省級評價機構或中價協實名書面提出申訴,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 第四十六條?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 第四十七條?各級評價機構對其信用評價工作的真實性和公正性承擔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和社會監督。 ? 第四十八條?參加信用等級評價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 參與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提請相關單位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 ? 第十一章? 附則 ? ?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價協組織制定,各級造價行業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 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所稱“地市級”,包括自治州。 ?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價協負責解釋。 ?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 附件: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營業收入及造價咨詢業務收入評分表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良好行為加分表 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
關于印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下
【概要描述】第二十二條?中價協負責信用評價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確保信用評價系統運行可靠、信息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中價協根據信用評價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將其信用評價系統對各省級評價機構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和地市級評價機構開放相應的初評和評審權限。
第二十四條?參評企業自愿申請信用評價。首次申請信用評價的企業應在中價協信用評價系統上注冊,并在線填報有關信用評價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信用評價工作開始后,評價系統自動從工程造價咨詢統計報表系統、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會員服務系統等獲取相關數據并自動對相應評價指標賦分。
不能從以上系統中獲取的指標或從以上系統中獲取的指標不完整、不準確的,由參評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在系統中自行填報,并準備相應的基礎資料備查。
第二十六條?信用評價工作組對其認為需要到參評企業現場核實的評價內容,可派遣信用評價工作小組到現場進行核實,根據實際核實情況進行評分,企業應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可由各參評企業、各級信用評價機構錄入,并在信用評價系統上及時更新。各級信用評價機構按信用評價標準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得分進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具體內容詳見本辦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八條?初評結束后,初評機構在系統中確認,系統自動將初評結果上傳上級評價機構。
第二十九條?省級信用評價機構對初評結果進行復核、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上傳中價協。
第三十條?中價協收到省級信用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經確認無誤后形成最終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中價協公示評價結果。中價協將最終評價結果在中價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受投訴、舉報及異議申請,并按規定的流程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向評審機構申請復核,評審機構收到復核申請后組織復核,應將復核意見告知申請復核的企業并報中價協。
第三十三條?中價協公布評價結果。中價協對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信用等級向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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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用等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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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動態評價,動態管理,每評定周期末中價協向社會發布的信用等級記入歷史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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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中價協、省級地方協會和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應結合行業自律、質量檢查等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強化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動態管理,及時查處不良行為,進行行業懲戒,并在中價協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布,信用評價機構根據各級信用平臺公布的結果,定期調整信用評價分值及相應信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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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已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如發生名稱變更、分立或合并等重大變更的,應及時更新信用評價系統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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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發生嚴重不良行為的,中價協應給予降低信用等級處分。本條所指嚴重不良行為包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因本企業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二)企業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受到行業協會 公開譴責懲戒;
(三)企業出借、借用資質等級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四)企業提供虛假評價材料或拒絕接受造價行業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經查屬實;
(五)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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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被降低信用等級的企業由中價協在信用評價系統中進行及時調整,各級造價行業協會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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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用等級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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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中價協信用評價系統向社會公開,提供實時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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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各級造價行業協會應通過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將其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等級對社會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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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被評價企業動態信用分值、信用等級及特色專業能力、各項信用記錄可在信用評價系統實時查看,往期信用等級及能力也可在系統上公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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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
(一)根據需要上報政府信用管理相關部門;
(二)與政府其它職能部門及銀行、保險機構等共享;
(三)企業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四)鼓勵社會主體在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使用本評價結果作為重要評價指標之一;
由于信用等級是動態的,社會主體在使用信用等級作為招標或直接選取造價咨詢企業指標的,應明確信用等級的時點;
(五)公布參評企業的造價咨詢項目專業特色,供社會主體選擇造價咨詢中介機構時參考;
(六)各級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的信用等級高、能力范圍廣的企業,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1.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刊登宣傳;
2.給予更多機會參與造價行業管理機構或協會組織的調研、學術研究等活動;
3.減少監督檢查的頻次;
4.向需求單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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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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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申請信用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因提供虛假材料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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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參評企業在中價協信用信息平臺已建立的信用檔案內容與申報內容有差異的,以信息平臺記錄的信息內容作為評價依據。出現重大差異的,查實后進行修正,并對填報企業虛報、瞞報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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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向省級評價機構或中價協實名書面提出申訴,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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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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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各級評價機構對其信用評價工作的真實性和公正性承擔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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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參加信用等級評價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
參與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提請相關單位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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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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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價協組織制定,各級造價行業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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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所稱“地市級”,包括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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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價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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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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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營業收入及造價咨詢業務收入評分表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良好行為加分表
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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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21-11-0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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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中價協負責信用評價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確保信用評價系統運行可靠、信息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中價協根據信用評價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將其信用評價系統對各省級評價機構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和地市級評價機構開放相應的初評和評審權限。
第二十四條 參評企業自愿申請信用評價。首次申請信用評價的企業應在中價協信用評價系統上注冊,并在線填報有關信用評價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信用評價工作開始后,評價系統自動從工程造價咨詢統計報表系統、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會員服務系統等獲取相關數據并自動對相應評價指標賦分。
不能從以上系統中獲取的指標或從以上系統中獲取的指標不完整、不準確的,由參評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在系統中自行填報,并準備相應的基礎資料備查。
第二十六條 信用評價工作組對其認為需要到參評企業現場核實的評價內容,可派遣信用評價工作小組到現場進行核實,根據實際核實情況進行評分,企業應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可由各參評企業、各級信用評價機構錄入,并在信用評價系統上及時更新。各級信用評價機構按信用評價標準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得分進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具體內容詳見本辦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八條 初評結束后,初評機構在系統中確認,系統自動將初評結果上傳上級評價機構。
第二十九條 省級信用評價機構對初評結果進行復核、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上傳中價協。
第三十條 中價協收到省級信用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經確認無誤后形成最終評價結果。
第三十一條 中價協公示評價結果。中價協將最終評價結果在中價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受投訴、舉報及異議申請,并按規定的流程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向評審機構申請復核,評審機構收到復核申請后組織復核,應將復核意見告知申請復核的企業并報中價協。
第三十三條 中價協公布評價結果。中價協對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信用等級向社會發布。
第八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動態評價,動態管理,每評定周期末中價協向社會發布的信用等級記入歷史信用記錄。
第三十五條 中價協、省級地方協會和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應結合行業自律、質量檢查等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強化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動態管理,及時查處不良行為,進行行業懲戒,并在中價協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布,信用評價機構根據各級信用平臺公布的結果,定期調整信用評價分值及相應信用等級。
第三十六條 已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如發生名稱變更、分立或合并等重大變更的,應及時更新信用評價系統內信息。
第三十七條 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發生嚴重不良行為的,中價協應給予降低信用等級處分。本條所指嚴重不良行為包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因本企業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二)企業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受到行業協會 公開譴責懲戒;
(三)企業出借、借用資質等級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四)企業提供虛假評價材料或拒絕接受造價行業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經查屬實;
(五)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被降低信用等級的企業由中價協在信用評價系統中進行及時調整,各級造價行業協會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第九章 信用等級應用
第三十九條 中價協信用評價系統向社會公開,提供實時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造價行業協會應通過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將其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等級對社會宣傳。
第四十一條 被評價企業動態信用分值、信用等級及特色專業能力、各項信用記錄可在信用評價系統實時查看,往期信用等級及能力也可在系統上公開查詢。
第四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
(一)根據需要上報政府信用管理相關部門;
(二)與政府其它職能部門及銀行、保險機構等共享;
(三)企業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四)鼓勵社會主體在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使用本評價結果作為重要評價指標之一;
由于信用等級是動態的,社會主體在使用信用等級作為招標或直接選取造價咨詢企業指標的,應明確信用等級的時點;
(五)公布參評企業的造價咨詢項目專業特色,供社會主體選擇造價咨詢中介機構時參考;
(六)各級評價機構對其評價的信用等級高、能力范圍廣的企業,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1.在雜志(包括自辦刊物)、報紙、網站等新聞媒介刊登宣傳;
2.給予更多機會參與造價行業管理機構或協會組織的調研、學術研究等活動;
3.減少監督檢查的頻次;
4.向需求單位推薦。
第十章 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申請信用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因提供虛假材料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參評企業在中價協信用信息平臺已建立的信用檔案內容與申報內容有差異的,以信息平臺記錄的信息內容作為評價依據。出現重大差異的,查實后進行修正,并對填報企業虛報、瞞報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向省級評價機構或中價協實名書面提出申訴,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評價機構對其信用評價工作的真實性和公正性承擔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參加信用等級評價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
參與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提請相關單位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價協組織制定,各級造價行業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所稱“地市級”,包括自治州。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價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營業收入及造價咨詢業務收入評分表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良好行為加分表
4.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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