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21-09-23
【概要描述】出現未焊透的主要原因是焊接接頭的坡口角度小、間隙過小或鈍邊太厚,火焰能率過小或焊接速度過快,焊件散熱速度太快,熔池存在的時間短,導致與母材之間不能充分的熔合。防止方法選用正確的坡口形式和適當的焊件裝配間隙,并消除坡口兩側和焊層間的污物及熔渣,選擇合適的火焰能率和焊接速度,對導熱快、散熱面大的焊件,需要進行焊接前的預熱或焊接過程中的加熱。
關于印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
【概要描述】出現未焊透的主要原因是焊接接頭的坡口角度小、間隙過小或鈍邊太厚,火焰能率過小或焊接速度過快,焊件散熱速度太快,熔池存在的時間短,導致與母材之間不能充分的熔合。防止方法選用正確的坡口形式和適當的焊件裝配間隙,并消除坡口兩側和焊層間的污物及熔渣,選擇合適的火焰能率和焊接速度,對導熱快、散熱面大的焊件,需要進行焊接前的預熱或焊接過程中的加熱。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21-09-2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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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指導和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推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業行為,完善行業自律,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建標〔2014〕142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是企業履約能力、履約意愿、歷史信用記錄等的綜合反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遵照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管理、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等開展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及對信用信息進行記錄、發布等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價協”) 對單位會員中自愿參加信用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及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評價組織
第五條 中價協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省級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進行實施。
第六條 各省級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是信用評價的初評機構,負責本地區、本行業信用評價的初評、上報及相應的監督、核查等工作。中價協負責評價結果的確認和發布。
第七條 各省級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可將信用評價的初評工作交由各地市級造價行業協會具體實施,省級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及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信用評價工作的評審和上報。
第八條 信用評價應設立信用評價工作組,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評分、公示、發布、評價資料的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信用評價的依據和原則
第九條 信用評價工作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
(二)行業規范性文件、規定及標準等;
(三)政府有關部門和工程造價行業管理機構及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專項檢查、核查、抽查結果等;
(四)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五)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機關的處罰決定書;
(六)工程造價咨詢統計報表制度;
(七)各級工程造價咨詢監管系統中的有關信息;
(八)企業在住建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主管部門和中價協各工作委員會系統中上報的相關數據;
(九)企業在各級政府機關或部門的信用檔案信息;
(十)企業從業人員在各級政府機關或部門的信用檔案信息;
(十一)其它相關信用信息等。
第十條 信用評價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獨立、客觀、公正、科學;
(二)政府引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督;
(三)社會需求和行業發展導向相結合;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減輕企業負擔;
(五)能力與信用相結合;
(六)企業自愿。
第四章 信用評價標準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對評價內容進行評分,評價內容分為基本情況及經營管理得分、良好行為加分和不良行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為加分限額10分,不良行為扣分不限額。
本辦法所稱良好行為,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工程造價從業活動中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及相關文件的規定,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受到各級人民政府、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造價行業管理機構及造價行業協會等的表彰、獎勵和表揚等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工程造價從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執業行為規范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受到司法判決或受到各級人民政府、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造價行業管理機構等的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約談等,或受到投訴舉報被查實等的行為,或違反行業自律規定受到行業協會懲戒或通報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基本情況及經營管理得分評價項滿足或超過要求的,評價時按項計分,每項得分不超過該項得分滿分;基本情況及經營管理得分評價項不滿足要求或違反相關規定的,評價時按項扣分,每一評價項的扣分不超過本項扣分限額;良好行為加分和不良行為扣分分別按附件3和附件4的加分和扣分標準評價。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的有效期一般規定為三年。各省級評價機構也可結合具體情況確定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有效期,但不良行為有效期不應低于其相關處罰期限。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
AAA表示信用很好,綜合能力很強, AA表示信用很好,綜合能力強,A表示信用好,綜合能力較強、B表示信用一般, C表示信用較差。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實行評分制,評價結果采用按分值區間確定的原則,信用等級實行動態評價、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得分結果確定,信用等級與信用評價得分對應關系如下:
第五章 信用評價要求
第十六條 參評企業應為中價協單位會員,且取得營業執照1年(含)以上。
第十七條 參評企業應在中價協統一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上提出申請并建立檔案。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動態評價,新申請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根據中價協相關工作通知要求的時間上報申請,已取得信用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隨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申請信用評價,必須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納入其所屬法人企業評價。
第二十條 省、市信用評價機構如派員到參評企業現場核實,應成立工作小組。
第六章 信用評價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人員結構、各類組織等;
(二)經營管理:經營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訓、信息化、文化建設與社會責任等;
(三)各地自主評分或自定義評價項:社會評價、成果質量等;
(四)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良好行為加分、不良行為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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